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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2012200140500120170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安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12-06  文  号 农府办发〔2017〕30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安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农安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农安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安县土地整治项目(含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整发〔2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与省、市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县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应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后期管护的责任单位

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

项目所在乡镇主要负责对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纳入后期管护的所有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前,必须落实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否则不予立项。

第六条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督促、部门指导、村组织实施、群众参与;

(二)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后期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扎实有效地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第七条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保证沟渠、桥涵、闸、排灌站、井房、蓄水池、水坝、配电等设施的完备,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整,通行顺畅,防护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三)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管护,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私搭乱建现象;

(四)项目公示牌、标志牌、交通警示等标志牌管护,保证完好、清晰;

(五)其他需要管护的内容。

第八条后期管护的方式

(一)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并由乡镇、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四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并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管护起止时间,管护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

(二)后期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落实,对跨乡镇、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前落实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分摊管理。村委会在项目承担单位(即为农安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或国土局、农安县土地整理中心)及乡镇的监督指导下,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存档;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按协议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

第九条后期管护的具体事宜

项目的后期管护实行义务管护,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项目移交管护管理办法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与项目接收管护单位签定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移交给接收管护单位。

最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部门对管护期的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签订后期管护协议、管护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各项工程设施是否完好及能否正常运转、耕地是否种植、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是否高效、土壤肥沃程度是否有所提高等;

第十条损毁工程的维修

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项目交付使用二年内因质量问题出现工程损毁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进行整改。

因自然、人为等因素,造成地坎垮塌的,由管护人员自行修整。

第十一条县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资产及后期管护工作移交给项目区所在地村委会;

(二)负责解答和解决项目区村委会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

(三)负责协调并解决因项目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

(四)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管护情况;

(五)对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领导、督促后期管护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配合区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

(三)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防止耕地撂荒。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可行性、项目实施后的后期管护进行落实;

(二)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

(三)对在管护期内管护人员不按协议约定进行耕种的,依法解除协议,并重新安排管护人员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荒芜;

(四)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报告;

(五)地坎出现垮塌的,督促管护人员自行修整;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

(一)严格根据后期管护协议,对承包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含周边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村委会;

(三)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报告村委会;

(四)地坎出现垮塌的,及时修整;

(五)不闲置、荒芜承包经营地,倡导绿色耕种,多施农家肥、少施无机肥,切实提高地力。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一)对签订有后期管护协议而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抛荒的、私搭乱建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依法重新落实管护人员。

(二)对落实了管护人员,但管护人员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村委会应依法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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